1.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疑义者提出申诉。
2.符合条件决定受理;不符合申诉条件不予受理,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。
3.向被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,并要求其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
4.收到答复后,承办人审核情况,根据案情调查取证,并与有关处室共同研究,提出处理意见,制作申诉决定书并领导批准。
5.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,做出处理决定,并分别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
服从处理决定,申诉案件终止;不服处理决定,当事人可以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学校所在教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经过复议、诉讼程序,最终结案
5.整理案卷,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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